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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房

发布时间:2021-01-05 作者: 来源:

  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明确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北京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要符合多项条件。新规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短租住房为利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短租住房限定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乡村民宿和城市四合院并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通知》明确北京市短租住房将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允许经营短租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若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同时还应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房屋要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经营者要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若无物业服务企业,需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通知》强调,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短租房经营者不得向其出租房屋。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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