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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四川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6月26日,宜宾市长宁县应急管理局对长宁县硐底镇磨儿沟青石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长宁县硐底镇磨儿沟青石厂+490m 平台现场有两台挖掘机(480型号司机刘某某和350型号司机毛某某)在同一水平作业,其安全间距不足50m;挖掘机司机杨某某在+490m平台作业时,机械设备维修工杨某在临近挖掘机2m处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3.4和5.2.3.5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对长宁县硐底镇磨儿沟青石厂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对矿长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11日,宜宾市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宜宾恒生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窑池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按照强安2024专项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九十七条第七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裁量阶次A、序号14裁量阶次B,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对该公司生产副总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月22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江安县应急管理局、江安经开区管委会对宜宾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存在4项问题隐患,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编号为DH-20231214、DH-20231208等7张动火作业票未严格执行GB30871的相关规定,未明确动火结束时间、完工验收时间;二是未与承包商(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仅在《年产24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土建、安装、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粗略明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查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yjt.sc.gov.cn/scyjt/anquanyinhuanbaoguangtai/2024/9/19/7dfcda2eaadb4e059f3f4923e58e7ab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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